2006年1月1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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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板收取押金酿诉讼挂靠单位连带吃官司
谷子

  为你打工还要向你交纳押金,这事有点不公平,但这样的事情又屡屡在各地上演。有人自认倒霉,也有人拿起了法律武器。永嘉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官司,工人将老板与挂靠单位共同告上法庭,要求一方返还押金,一方承担连带责任。
  乐清至山东威海客运线路实际经营权属乐清市某运输公司所有。2003年10月1日,运输公司将线路承包权发包给张某、李某、汤某等人,约定每年交纳使用费24000元。车辆由承包人购置,挂靠运输公司。事后王某受汤某、李某等人雇佣,驾驶乐清至威海的大客车。王某被要求交纳驾驶员押金3万元。2004年3月16日,李某等人将其所占股份转让给汤某。同年5月19日,张某等将其所占股份转让给汤某、孙某。转让协议均约定股份转让前所欠的雇佣工资,债务(包括驾驶员押金)均由受让人负责。随后,汤某、孙某与运输公司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,约定乐清至威海客运线路由汤某、孙安冬二人承包经营;汤某、孙某二人每年交纳有偿使用费24000元。2004年9月15日,孙某、汤某应要求退还王某押金15000元,并由孙某出具欠条,载明尚欠15000元押金未退还。后该15000元押金至今一直未退还。法官说法
  法院认为,根据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,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、保证金等。汤某等人在合伙承包经营长途客运线路期间,在招聘驾驶员时向驾驶员收取押金,该行为违反劳动法规定。现王某要求汤某、孙某退还15000元押金,理由正当,应予支持。运输公司作为客运线路的实际所有人和承包合同的发包人,在获取有偿使用费等收益的同时,对承包人向驾驶员收取押金的行为疏于管理,并致使王某所交的部分押金难以退还,应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。
  据此,法院于近日判决如下:汤某、孙某返还王某押金15000元;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(谷子)